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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虎丘法院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引力新闻 时间:2023-05-31 11:10:17

01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校外培训制定的“赠送课时不退、不换、不折算金额”格式条款无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底,郭女士为12周岁的儿子小唐报名参加某培训机构旗下的高端辅导课程,线上签署了相关协议,花费3万余元购买了138个课时“大包”。同年6月,她再次花费8000余元,购买语文、英语两个“暑期包”。2021年10月12日,郭女士在家长微信群收到该机构发出的《告学员及家长的一封信》,称机构将转型非学科教育,并于当天暂停营业。通过该机构的公众号,郭女士终于找到最初购课的3份电子合同及剩余课时,发现当时机构推荐课程时承诺的36个赠送课时从未使用,同时合同规定赠送课时使用规则为不退不换不折算金额,赠课必须在授课完毕后,方可使用。郭女士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剩余培训费2万余元。

审理结果

虎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培训机构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能提供公平合理的格式条款,制定了“赠送课时不退、不换、不折算金额”的格式条款。按照该条款约定,被告无需将未扣除的赠送课时折算给原告,这无疑免除了己方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负担,尤其两份4080元小课包内的基础课12课时、赠课6课时,赠课比例达到基础课的二分之一,而且“赠课不退、不折算金额”,这将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告未向原告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原告没有注意或者理解到该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现原告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赠送课时与基础课时一同销售,并以原告支付课时费为条件,因此,所谓的赠送课时实际是被告的一种促销方式,故应以整体课时优惠标准计收课时费。折算后,被告应退还原告培训费合计16338元。

法官说法

2021年下半年以来,受外部经营环境和宏观政策影响,教育培训机构出现“退费难”“跑路潮”,家长们普遍面临维权难题,本案即为该类案件处理的一个缩影。案件办理中发现,被告存在违规收取超过三个月培训费、诱导家长叠加缴费、扣除课时不合理、履行合同时不明确已消耗课时、不告知家长电子合同内容、不告知家长剩余课时查询方法、合同格式条款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本案判决对培训机构乱收费、乱扣课时、制定“赠课不退、不换、不折算”的“霸王条款”等行为予以否定,以整体课时进行折算,切实维护了青少年合法权益,并先后获人民日报、学习强国首页、人民法院报等多个国家级媒体报道,社会反响较好。

0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3岁的小胡在幼儿园玩“过家家”游戏,在坐下时不慎从椅子上摔倒,眉角处磕碰到手中的玩具汽车当场流血,虽然幼儿园老师立即将小朋友送往医院救治,但是仍导致了右眼睑外侧裂伤且留下了伤疤。小胡的父亲认为幼儿园没有尽到监管和照顾义务,遂以小胡名义诉至虎丘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损失。幼儿园辩称事故原因是小朋友起身时不慎摔倒,且事发突然,老师来不及保护,超出幼儿园的监管能力;案涉的玩具汽车是同班别的小朋友从家中带来的,因为课程要求小朋友带自己喜欢的玩具来幼儿园,幼儿园所提供的教育教学及生活场所均是符合规定的安全环境,此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仅应承担部分责任。

审理结果

虎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事发时,原告系一名三周岁半的小班幼儿,其在被告室内坐小椅子时摔倒受伤,原告对于事故发生自身并无过错,应由被告幼儿园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被告未提供事发时的玩具汽车,未举证证明其对于其他小朋友带至学校的该玩具汽车的安全性进行了审查,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被告幼儿园赔偿原告小胡全部医疗费6522.44元。被告服判并主动支付了赔偿款。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规定与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规定有所不同,之所以做上述规定,系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其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管理和保护,因此,需对脱离监护人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特别保护机制。该条规定用“但书”形式把举证责任赋予教育机构,要求校方证明己方尽到了管理职责,才能不承担侵权责任。

校园安全无小事,对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不仅有“教书”的责任,更有“育人”的管理义务,要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更新设备、配足人员等方式保障在校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家长也要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导孩子做好自身安全保护,多方合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校园安全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氛围,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03

因患病无法正常在校学习而接受校外培训的合理费用属于教育费用

基本案情

小雨在父母离婚后,由妈妈直接抚养。离婚协议上约定,小雨的大额医疗教育费用,凭票据由父母双方各半承担。小雨在四岁后多次生病住院,后最终确定为血小板减少症。由于小雨经常需要住院治疗,而且需要防止感染,因此自幼儿园到目前小学阶段,小雨经常需要请假甚至办理休学,无法和同龄孩子一样正常在全日制学校学习,故小雨妈妈为其在一些社会培训教育机构报班学习,包括少儿英语、拼音及写字笔画,心珠算等课程,课时灵活并进行小班学习。还购买了早教机、平板电脑等。小雨爸爸对社会培训教育机构的学习费用不愿承担。

审理结果

虎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雨因自身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参加全日制学校的教育学习,在其休学和治疗期间,为保障其能得到其他孩子一样受教育的权利,小雨妈妈为其报名参加社会培训教育机构的课程学习,是对其接受正常学校教育的替代性措施,其合理部分应视为教育费用。其中少儿英语、拼音及写字笔画的学习内容,与学校教育相同,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心珠算学习,学校并无相同课程,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购买早教机的费用,属于学前教育的范畴,尚不是必须的教育费用,购买平板电脑的费用,原告亦未能证实其必要性,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小雨爸爸承担少儿英语、拼音及写字笔画课程相关费用的一半。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以下的全日制学校基本教育费用。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各种补习班、兴趣班、课外班的费用,各种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范畴,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但孩子的教育费用并非一成不变或人人相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小雨因自身健康原因,在治疗和休学期间无法接受正常全日制教育,也就失去了正常受教育的权利。在此情况下,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保障小雨身心健康发展,这些与学校教育内容相同的课外培训学习是必要的,可以纳入教育费用,应当得到支持。

04

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融入涉少案件审理,化解未成年人纠纷

基本案情

10岁的小军和几个同龄孩子在小区游乐场玩扔皮球游戏时,嫌同在游乐场的8岁的小航碍事,遂用球砸头并用脚踢打了小航腹部、裆部。两个孩子的妈妈闻讯赶来后,小军妈妈虽然让小军道歉,但称小航也有错,小航妈妈不接受道歉并当即报警。嗣后,小航去医院检查身体并支付检查费用1377.24元。公安机关两次调解未成,小航在父母代理下遂将小军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

审理结果

庭审中,小军爸爸称小航做两次CT检查是过度医疗,不愿承担该费用,并且小军已道过歉,要求驳回原告诉请。小航父母则坚决要求法院判决,称要把判决书发到业主群,张贴在小区公告栏中。双方情绪对立,矛盾激化。

法官向小军父母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并邀请苏州市家庭教育研究会的两位老师一同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指出小军父母应防止孩子在与他人发生矛盾时养成使用暴力手段的习惯,以及他们在后期协商处理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同时也与小航父母谈话,希望他们能够在对方认错的情况下教育孩子宽大胸怀,谅解对方,促成住同一小区同一幢楼的两位小朋友和好,以后重新成为朋友。双方最终都接受了和解方案。

随后,还是在小区的游乐场,在法官主持下,小军及其父母一起向小航赔礼道歉,并当场支付了医疗检查费用。小航和父母接受道歉,放弃了精神损害赔偿,并主动握手表示谅解。随后,小航提交了撤诉申请。

法官说法

本案是孩子间在玩耍时常见的冲突纠纷,本是一件小事,但由于双方父母处理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闹上法庭。本案作出判决不难,但这样就案办案简单处理,可能会发生新的矛盾冲突,也不利于两个孩子抹去心理阴影和不良影响。

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和心理,往往根源在父母,原因在父母的家庭教育中,因此,本案的调处过程中,法官邀请了专家一起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让孩子父母认识到问题和责任,并作出榜样。因此,最终的调解方案是小军父母带着孩子一起去赔礼道歉,而小航及父母表示接受和谅解,实现了双方人际关系和情感的修复,彻底解决了纠纷,避免了矛盾激化对双方未成年人造成进一步伤害,使两个孩子在这件小事处理中都受到了教育,体现了少年家事法官积极能动司法的审判理念。

05

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判刑并承担公益赔偿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陆某通过网络购买含有人脸识别信息、公民身份号码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85条,用于在腾讯游戏平台注册游戏账号,并使用人脸识别信息完成实名认证,后在“租号玩”“U号租”网络平台出租上述游戏账号,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6.98元。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并预交了罚金、赔偿金,退出了违法所得。

审理结果

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故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4006.98元,支付赔偿金14006.98元上缴慈善总会,公开赔礼道歉,在缓刑期间每季度参加公益劳动。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是指公民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电话号码、银行账号、银行卡号和财产状况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情况的信息。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但导致经常接到一些教育培训,房产中介等指名道姓的推销电话骚扰,更可能给电信诈骗分子以可乘之机。本案中,被告人通过购买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注册账户并破解了人脸识别认证系统,使国家网络游戏管理对未成年人的限制无法实现,任何未成年人都可以使用买或租来的游戏账户登录。为此,法院还向游戏运营商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完善游戏账户注册认证规则及改进人脸识别认证系统,从技术上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通过该案的审判,对被告人及那些正在做着传播、收购公民个人信息的人起到警醒作用,意识到该行为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共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特别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的合力。

来源:苏州虎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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